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47號再審原告 林拔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妏蔚 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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