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78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捌萬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