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慈惠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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