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66號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維 之全體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奕維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