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66號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維 之全體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奕維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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