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

原告哲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告 陳心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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