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華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