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文郎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川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