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186號
原告 江沈粧
訴訟代理人 江篥蓉
被告 江永重
謝 江玉卿
江亭 遊
兼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江美霞
被告 張春樹
兼前列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柏淵
被告 江貞賢
兼前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江翠華
被告 江徐玉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江瑞峰、林江碧蓮、江瑞得、江碧霞、江碧香、江碧媛、周得中、周志銘、周鳳珠、周雅雯、江美雲、江瑞富、林江美霞、江瑞鑫、江瑞雄、張春樹、張榮花、張隴、陳昇輝、陳惠君、陳彥智、呂桂蘭、江素惠、江素珠、江素玲、江宥綸、江麗華、江徐玉蕊、江宏章、江宏志、江宏鈞應就被繼承人 江新猛 所遺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除被告林江美霞、江美雲、江瑞富、江瑞鑫、江瑞雄、江翠華、江貞賢外,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原共有人江新猛於77年9月1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江瑞峰、林江碧蓮、江瑞得、江碧霞、江碧香、江碧媛、周得中、周志銘、周鳳珠、周雅雯、江美雲、江瑞富、林江美霞、江瑞鑫、江瑞雄、張春樹、張榮花、張隴、陳昇輝、陳惠君、陳彥智、呂桂蘭、江素惠、江素珠、江素玲、江宥綸、江麗華、江徐玉蕊、江宏章、江宏志、江宏鈞等人(下稱被告江瑞峰等31人)公同共有,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請求被告江瑞峰等31人辦理繼承登記。因系爭土地面積僅有475平方公尺,共有人眾多,如以原物分割將造成土地過於細分,若土地細分亦無實益,應採變價方式分割為宜。為此提起本訴,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江美霞、江美雲、江瑞富、江瑞鑫、江瑞雄、江宏章、江瑞琛、江鴻藤均以:同意原告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案。
(二)被告江文彥、江東縈均以:不同意分割,這是祖產。
(三)被告呂桂蘭、江素惠、江素珠、江素玲、江宥綸、江麗華、江柏淵均以:對本件原告主張並無意見。
(四)被告 江亭遊 則以:伊與被告江翠華、江貞賢於系爭土地上有置放工具之儲物間,同意原告主張之方案。
(五)被告江翠華、江貞賢均以:系爭土地上之儲物間確實為被告江翠華、江貞賢與被告江亭遊所共有,被告江智清另有部分房屋坐落在系爭土地上,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六)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著有規定。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上訴人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江新猛於77年9月14日死亡,被告江瑞峰等31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函文(查無被繼承人江新猛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件)等件在卷足憑,堪認屬實,則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同時,併請求被告江瑞峰等31人辦理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繼承登記,尚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49至59頁)。而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另參以訴訟期間,被告江文彥、江東縈曾經到庭,以系爭土地為祖產為由,表示不同意分割;且亦有部分被告未到庭表示意見,顯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應屬有據。
(三)又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系爭土地上有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鎮○○里○○00號之三合院正身、右護龍及附屬三合院之廁所、倉庫、儲藏室(面積、位置詳下述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E、F、H部分,但除編號B廁所之外,均跨連占用鄰地), 左護龍 則大部分坐落鄰地,僅如下述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G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坐落系爭土地;另有被告江智清所有門牌號碼同縣鎮里○○00號部分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即下述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K部分);被告江翠華、江亭遊、江貞賢共有門牌號碼同縣鎮里○○00號房屋所屬儲藏室占用系爭土地8平方公尺(即下述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I部分)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履勘現場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履勘現場照片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81至313頁、第319頁);及據原告及被告江翠華、江亭遊具狀(見本院卷五第13頁、第5頁、11頁、第233頁),及被告江翠華開庭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五第43頁)。本院審酌原告、被告江翠華、江亭遊、江貞賢均無保存前開三合院、28號房屋所屬儲藏室之意願;且系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僅475平方公尺(詳參前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如以原物分配,除持分最大之被告江柏淵(持分832/2880)得獲分配約137平方公尺(折合地坪約41.5坪),尚可用以建築房屋之外;其餘共有人次大持分為1/18,僅可獲分配約26.4平方公尺(折合地坪約8坪),顯然無法單獨建屋;更遑論其他持分更小之共有人,是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顯非妥適。反之,如以變價分割,因消滅共有關係後所有權單純化,亦可透過變賣方式,基於市場之自由競爭,可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得以極大化,對於全體共有人而言,應屬有利,且以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仍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是兩造如認經由公開拍賣程序所拍定之價格,係合理可接受之價格,亦得經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系爭土地之全部。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況、整體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意願及公平合理等一切情狀,認為本件不宜原物分割,應以變價分割的方式,將變價所得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較符合兩造的最佳利益,以及兼顧共有人間彼此的公平,而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繼承人江新猛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將系爭土地為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2項規定,由兩造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被繼承人江新猛之繼承人:
江瑞峰、林江碧蓮、江瑞得、江碧霞、江碧香、江碧媛、周得中、周志銘、周鳳珠、周雅雯、江美雲、江瑞富、林江美霞、江瑞鑫、江瑞雄、張春樹、張榮花、張隴、陳昇輝、陳惠君、陳彥智、呂桂蘭、江素惠、江素珠、江素玲、江宥綸、江麗華、江徐玉蕊、江宏章、江宏志、江宏鈞
公同共有
1/18
連帶負擔
1/18
2
江永重
48/2880
48/2880
3
江沈粧
1/18
1/18
4
江國欽
1/20
1/20
5
江瑞琛
96/2880
96/2880
6
江誌琨
1/60
1/60
7
江誌倫
1/60
1/60
8
江鴻藤
96/2880
96/2880
9
江文彊
72/2880
72/2880
10
江文彥
72/2880
72/2880
11
江文彬
72/2880
72/2880
12
江東縈
72/2880
72/2880
13
江柏淵
832/2880
832/2880
14
蔡江玉真
1/100
1/100
15
1/100
1/100
16
李江玉潔即 李江玉霞
1/100
1/100
17
江玉仙
1/100
1/100
18
江亭遊
192/8640
192/8640
19
江貞賢
192/8640
192/8640
20
江翠華
192/8640
192/8640
21
江明原
1/100
1/100
22
江宏章
288/2880
288/2880
23
江智清
1/40
1/40
24
江燕雪
1/40
1/40
25
江燕琴
1/40
1/40
26
江燕敏
1/40
1/40
27
江明堅
48/2880
48/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