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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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

原告 洪志宏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

二、確認起訴對象為 王文傑 個人或「旅天下國際旅行社」?如為後者,應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補正該組織正確完整之名稱。

說明: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另原告起訴之對象究為個人或法人不明確,其112年9月7日提出之陳報狀雖補正被告名稱為「旅天下國際旅行社」,但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無此登記,故起訴對象之組織型態及正確名稱不明。茲因本件起訴有上述程式不合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先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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