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638號

原告 方宛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000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載被告「000-000000000000」,主張匯款錯誤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請求本院函查,然玉山銀行函覆本院以000-000000000000非本行營業部之帳號,則原告未表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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