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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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六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以甲
警刑字第一一○六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十九時許。
2、地點:台中縣○○鎮○○路○○○巷○○號前。
3、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職務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