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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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告 唐國鑫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被告 唐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400元」,應更正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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