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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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
債權人 徐享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享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本件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徐印宏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徐印宏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