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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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

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承宏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承上 ,如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最新負責人已非蔡承宏,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蔡承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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