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43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左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左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左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有如附件所載之過失而造成告訴人 王承賢 受傷,行為應予非難,另參酌被告否認犯行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即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