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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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43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左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左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左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有如附件所載之過失而造成告訴人 王承賢 受傷,行為應予非難,另參酌被告否認犯行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即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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