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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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

聲請人 顏湘婷

相對人 顏昕

法定代理人 黃文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 顏黃文縣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文縣」。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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