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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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3號
聲請人 顏湘婷
相對人 顏昕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文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 顏黃文縣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文縣」。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