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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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告 詹愛珠

詹小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被告 詹梅惠

詹梅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被告 詹益輝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3國稅局核定價額欄關於「49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960,00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1國稅局核定價額欄關於「411,0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36,69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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