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亞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亞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亞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5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上訴後,繼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99年7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23
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