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0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提存物,准以同額之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且第105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426號假扣押裁定,以95年度存字第2799號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在案。嗣聲請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以本院98度存字第2088號變換提存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核閱屬實。而經核以同額之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變換原本院98年度存字第2088號之提存物,對相對人之權利並無損害。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債券代號為A96101號,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票面利率1.875%,││每年付息次數1次,到期日為民國10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