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207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正峰┌──────────────────────────────────────────────────┐│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9年度催字第2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T-10204-6││1張│12股││├─┼───────────────┼──────────────┼────┼───┼────┼───┤│2│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T-13031-8││1張│9股││├─┼───────────────┼──────────────┼────┼───┼────┼───┤│3│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T-16512-8││1張│2股││├─┼───────────────┼──────────────┼────┼───┼────┼───┤│4│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T-19608-1││1張│1股││├─┼───────────────┼──────────────┼────┼───┼────┼───┤│5│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T-23855-8││1張│2股││├─┼───────────────┼──────────────┼────┼───┼────┼───┤│6│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T-46680-1││1張│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