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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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