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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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富 即 鄭乃元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寧芳 即鄭乃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文有 即鄭乃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鄭乃元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