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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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法定代理人 駱建國 法定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