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78號原告 莊雅淳 被告 簡勢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381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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