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福林 被告 汪宏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4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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