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勤恭 指定辯護人 江皇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勤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陽勤恭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5月8日執行羈押,至112年8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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