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楊孟溱 被告 郭淑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2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淑慧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楊孟溱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7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狀戳章可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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