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 黃秀雲 上訴人即被告 黃嗣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嗣富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黃嗣富之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街0號,且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嗣富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黃秀雲以得為被告輔佐人(即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