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卓晃毅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複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被告 陳坤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38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硯溱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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