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賭帳單參拾肆張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間止,在台北縣三重市大同公園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以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所開出0一至四七號兩位數字所開出六組號碼為基礎,再以台式「二星」、「三星」「四星」方式招攬賭客賭博,二星係核對香港六合彩六組中獎號碼,由大自小逐一排列,小者在前,末位數字依序交互組合即第一組與第二組,第二組與第三組,餘類推。所組成五組二位數字為準;二星、三星、四星須分別與上述五組數字中二組、三組、四組數字相同,始屬中獎之賭博方式,與賭客對賭,二星方式簽賭,每支牌簽賭金新台幣(下同)八十元,中簽者獲賠五千二百元,三星、四星方式簽賭者,賭金七十五元,三星方式中簽者可獲賠賭金五萬元,四星方式中簽者獲賠六十萬元,若簽賭不中,則賭資悉歸甲○○所有。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十七時十分許為警於台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簽賭用之帳單三十四張。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經營六合彩,惟辯稱:伊係幫助朋友 陳進忠 ,幫陳進忠收錢云云。經查,被告於警訊及偵審中對其經營六合彩之情節供承不諱,並自承係為維持家庭生計等語明確,被告事後翻異其詞委無足採。此外,並有其所有供簽賭用之帳單三十四張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聚眾賭博,且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各該期香港政府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被告先後經營多期,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六合彩帳單三十四張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