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彰化監獄執行中)丙○○住彰化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B書記官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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