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八九號
再審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O.BOX928,Pasadena,CA91102,USA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兼送達代收人乙○○右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九號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九號案件並未為任何裁判,係以報結方式移請最高法院另為裁定,既無裁判,自無可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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