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上訴人領界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超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返還合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除已繳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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