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二)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0號
上訴人潤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