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松字第一九九一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