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間起,未經許可,無故製造具有殺傷力扁鑽一把,並將之藏置身上,於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鎮○○街○○號六樓之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 開扁 鑽一把,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死亡,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連育群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苑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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