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7號
原   告  蔡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茂 瞬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
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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