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64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