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