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1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5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32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就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月,就搶奪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強制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
1月18日入勒戒處所,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0年2月8日出所,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2月8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11月10日入勒戒處所,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起訴,就聲請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8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後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0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部分,經本院以
91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1年6月5日入監執行,於94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8月1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月6日上午6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某處,以注射針筒施用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6年1月7日凌晨2時40分許,在新竹縣○○鄉○○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並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因另案入台灣桃園監獄執行時,為監獄管理員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台灣桃園監獄函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6年1月7日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復以GC/M
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可待因、嗎啡為海洛因代謝物質),有「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偵查卷第64、63頁)。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局管檢字第0960002896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5
4號偵查卷第9、10頁)。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按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8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6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9月8日81藥檢壹字第8114885號函可按,且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檢驗者,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如尿液中未含有煙毒之反應者,即不可能產生因藥物所引起之偽陽性反應,此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亦為本院辦理相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知悉,是以上開檢驗結果當足以認定為真實而堪予採信。足見上揭事實,除被告不利於己自白外,並有上述補強證據足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被告前曾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1月18日入勒戒處所,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0年2月8日出所,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2月8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11月10日入勒戒處所,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8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後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0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事實已臻明確。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係於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非法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於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32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就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月,就搶奪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強制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1年6月5日入監執行,於94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8月14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身心,前已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乃至有期徒刑之執行,仍無戒除毒癮之決心,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因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分別於盒裝小匙、吸管杓及夾鏈袋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嵇珮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盒裝小匙2支│海洛因與分別於│├──┼───────────────┤盒裝小匙、吸管││2│吸管杓1支│杓及夾鏈袋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3│海洛因殘渣袋1個│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注射針筒2支│為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第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吸食器1組│與本案無關│├──┼───────────┼───────────┤│2│白色圓形錠(送驗數量4│1.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顆;驗餘數量:3顆)│泮成分││││2.與本案無關│├──┼───────────┼───────────┤│3│白色粉末1包│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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