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