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287號
原   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銀瑞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   告  王俊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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