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周屏洋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旗簡字第1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歷
史交易明細表、債權收買請求記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
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