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王裕程
被   告  蔡意玲蔡秋蘭
       蔡文通
       蔡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建物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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