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顯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104年度執字第1140號」應更正為「104年度執字第1678號、105年度執字第165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