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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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原告 蔡慶勇

被告 邱創國

邱垂豪

邱孟婷

邱垂儀

張銘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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