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2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信達

被告 濮如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1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