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73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相對人

即被告 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被告欄位記載被告姓名為「 顏瑞宇 」之記載,應更正為「顏瑞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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