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545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岳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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