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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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益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4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翁其良